平江区失业农民工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户籍泰兴市分界镇沿河的周明军于2003年6月份来苏州劳伦斯休闲用品(苏州)有限公司工作,于2007年1月份从此工作单位退工并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补助费按月领取,其发放期限全部与城镇职工相同。不幸的是周明军在07年6月份因食管胃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而死亡,该人员的丧葬费如何办理就成了实行城乡统一失业保险制度后面临的新问题。
平江区劳动部门及时与市劳动部门沟通,并达成共识:为了进一步改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就业环境,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凡是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的,均要一视同仁。平江区就业管理处及时进行了全市首例该人员失业期间丧葬费手续的办理,解除了职工家庭的后顾之忧。
我市农民合同制职工在城镇单位就业后,按照原规定,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城镇职工失业保险金同档标准的三分之二。这一状况于2006年4月1日起改变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缴费工资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农村劳动者与城镇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稿件来源:平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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