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在全国率先出台实施四位一体社会医疗救助办法
从今年1月1日起,《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标志着苏州在全国率先实施“四位一体”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并通过扩大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标准来实现大病保险的目标,进而形成更加完善的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一是全国首创“四位一体”救助模式,医疗救助城乡全覆盖。2008年,我市整合分散在卫生、民政、残联、总工会等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制定出台《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建立了一体化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属全国首创。目前,市区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结付比例,分别达到90.92%和75.36%。但特殊困难人员实际医疗费用负担仍然偏重,因病致贫、返贫现象仍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此次《办法》中明确,在原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三种救助方式的基础上,新增自费救助方式。并且在全市职工医保基本实现‘五统一’,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并轨的基础上,将制度覆盖范围从市区扩展到苏州大市,但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提高救助比例,减轻大额费用医疗负担。《办法》在保持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待遇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年度救助的保障起点、补助比例等方面作了调整,使保障待遇有了较大提高,以切实减轻大病重病患者医疗负担:门诊及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从4000元至10万元以上共分8个区间段(10万元以上不封顶),补偿比例按8个区间从30%至95%不等,分段计算、累进结算。据测算,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负担将明显减轻,以2012年为例,在原医疗救助制度下年度救助人均得到救助1719元,办法实施后,人均可得救助将提高到2438元,救助金额提高41.83%。参保职工和居民实际医疗费用综合结报率分别较原办法提高4%和6.86%。
三是突出救助导向,对特殊困难人群特惠救助。《办法》在遵循医保机会公平的原则上,重点对低保人员、低保边缘人员、城乡五保人员、特困职工及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重病人员等困难人群进一步加大保障力度,此类被救助对象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可享受实时救助,从6000元至10万元以上共分4个区段(10万元以上不封顶),补偿比例从70%至90%不等。同时新纳入的被救助对象自费医疗费用可自认定资格之日起追溯6个月。对确实存在自费医疗需求的特殊困难人群,可有效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出现。
四是体现政府责任,提高统筹基金使用效率。《办法》规定医疗救助中的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由财政和医保基金筹资,筹资标准是每人每年40元,其中,政府财政承担10元/人/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承担30元/人/年,参保人个人不缴费。根据以往五年的经验数据测算,办法实施后,按目前市区参保人数,筹资总额占累计基金结余总额的1.34%,在确保统筹基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提高了统筹基金使用效率。
五是实施科学管理,着力打造社会医疗救助苏州模式。《办法》明确保费补助和实时救助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经办。同时,商业保险公司还将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解答、健康咨询、免费义诊、愈后关爱等增值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提高了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能力,为打造社会医疗救助“苏州模式”作出了积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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