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开始申报
2011年1月10日起,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老年)开始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需要注意的是,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应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今年4月1日起将停发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
市区统筹范围内(包括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居民(老年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具有本市市区统筹范围户籍、无用人单位、未享受社会医保待遇的人员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老年居民,劳动年龄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及持《残疾人证》、经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需要明确,按月享受异地养老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人员,不属于市区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2011年度居民医保(老年)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80元。其中,老年居民个人按200元的标准缴纳,财政按18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失业人员和2007年1月1日后户籍迁入本市市区统筹范围的老年居民,按380元的标准由个人全额缴纳。持《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等证的老年居民、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重症残疾人员,办理居民医保年度申报手续时,可免缴应缴纳的费用,由财政全额补助。
本年度申报期到3月20日截止,申报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居民,从4月1日起享受2011年度(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居民医保待遇。申报期结束后,对因到达参保年龄、户籍迁入市区统筹范围、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等原因,结算年度内新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于符合条件当月2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全年标准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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