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社保新政惠及苏城百万参保人员
去年12月30日,市政府召开了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调整市区2010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的汇报。阎市长要求,进一步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了解政策的调整变化情况,让苏州百姓能够普遍受惠。
这次政策调整涉及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三个部分十个方面。
一、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
(一)增加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门诊个人账户金额。
苏州市区自2000年11月正式实施职工医疗保险以来,每年都为退休人员增加个人账户金额。2010年度将继续人均增加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金额50元,即70周岁以下由850元提高到900元;70岁以上(含70周岁)由1050元提高到1100元;其中按照劳人险〔1983〕3号文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由每人每年1300元提高到1350元。市社保中心将按上述标准于3月31日医保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时予以预划,4月1日起,退休人员即可按规定划卡使用。
(二)提高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我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规定,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用完后在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自负400元后,在2500元以内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70-80%的标准予以补助。为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坚持医疗保障向老年人倾斜,提升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现将每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职工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由2500元提高到3000元。
(三)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时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比例。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通过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进社区,分流大医院的就诊压力,现规定参保职工在具有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服务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发生的门诊费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比例由在职职工70%、退休人员80%提高为在职职工80%、退休人员90%。
(四)拓展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
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为“统帐结合”模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同时具有积累和约束作用。近年来,我市积极探索,逐步将健康体检、阳光健身卡、乙肝和流感疫苗等一些预防保健性项目纳入结付范围,但个人账户功能拓展程度还无法满足个账结余较多的参保人员的使用需求。为此,进一步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超过60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用于自动直接结付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个人自费的准字号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和诊疗项目的费用。
(五)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对象扩展到所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提高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
我市于2006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专科药品治疗费用列为少年儿童住院大病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为每年6000元限额内结付70%。由于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人群不仅局限在学生,参保职工和居民中同样存在患病群体。因此,此次政策调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的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统一调整到8000元限额内结付90%。
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情况
(六)提高居民医疗保险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
根据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居民医疗保险在结算年度内住院与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医疗费用结付封顶线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结付标准不变。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费用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的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七)落实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补助。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要求,为保障我市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在此次政策调整中,我们将从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是2000元。
三、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情况
(八)提高职工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贴。目前我市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为300元。为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现将一次性营养保健补贴标准由现行300元提高到700元,围产保健补贴标准仍为1000元,两项合计1700元。
(九)扩大生育保险受益面,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
为了让更多的人享受到生育保险政策的保障,根据《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161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2006]158号)规定,我们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订了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障办法。
在不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的基础上,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以及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时,可按《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标准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十)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女参保人员开展妇女病普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维护我市广大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精神,将妇女病普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普查对象是指参加苏州市市区职工医疗保险并正常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女参保人员(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普查周期为每两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为一个周期,首个普查周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普查对象在指定的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社会保险卡参加体检;普查基本项目为:体格检查(妇科)、妇科B超检查、乳腺疾病筛查等6个项目。
以上政策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各县级市根据相关规定贯彻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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