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距离宣传解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零距离”宣传解读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开部分企业代表座谈会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0-01-07
2009年12月22日,***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12月28日***办公厅正式发布了《暂行办法》,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我市自2010年1月1日起,将按照部、省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实施,及时调整转移经办规程,全面贯彻执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是农民工返乡的高峰时期。为了做好《暂行办法》实施后对参保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宣传解释工作,我局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对《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为了维护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不再办理退保、方便转移手续等进行大量宣传报道。为了更有针对性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1月6日上午,我局邀请部分农民工相对集中行业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介绍我市目前贯彻《暂行办法》的主要做法,听取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局养老保险与工资处陈延麟副处长、市社保中心朱敏峰副主任以及苏州市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全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十多家企业的代表参加座谈。
会上,陈延麟副处长首先对《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进行了介绍,《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跨省转移难的问题,维护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意义重大。但由于《暂行办法》从出台到实施,时间非常紧,国家有关配套文件以及我省实施意见正在制定当中,因此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尚需等待一段时间。目前一是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我市对农民工不再办理退保;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已发布全国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也设置了《暂行办法》宣传专栏,方便参保人员及时咨询、了解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和政策解读。
朱敏峰副主任指出,《暂行办法》对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的资金量、流程以及参保人员退休地的确定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既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也要转部分统筹基金,以平衡转入、转出两地基金负担;二是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本人只需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资金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体现了以人为本、统一规范、方便快捷的原则,也避免了参保人员因办理转续关系而在两地往返奔波;三是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按户籍地优先以及从长、从后的原则确定本人办理退休所在地。他同时还介绍了市社保中心目前贯彻《暂行办法》的几项具体规定,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考虑。
参加会议的企业代表均表示,之前因为外省市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较为复杂等原因,导致农民工在跨省流动时基本上都选择了退保,《暂行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农民工养老的后顾之忧,体现了国家对农民工的关爱和对企业的扶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策宣传工作做得及时、到位,停止退保后,本企业的农民工反映比较平稳。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积极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农民工的相关政策宣传工作。与会人员还就有关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农民工参保等问题,进行了沟通。
通过本次座谈会,进一步宣传了《暂行办法》,加强了与企业的沟通与交流,听取了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取得了较好的政策宣传效果。 (局养老保险与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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