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内为被征地农民织好织密保障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出台
近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重点对部分年龄大、文化低、劳动技能差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保障,不断推进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统筹发展。
据有关部门统计,历年来苏州大市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共有173.5万人,其中第一年龄段 (16周岁以下)17.49万人;第二年龄段(16周岁到男45岁、女35岁)60.15万人、第三年龄段(男46-59岁、女36-54岁)50.86万人。市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共有68.6万人,其中第一年龄段8.9万人;第二年龄段24.4万人、第三年龄段 20.5万人。
全市被征地农民人员数量大且结构复杂,年龄段人员结构分布不均匀,二、三年龄段人员就达111.01万人,占比***%。其二是时间久远且安置办法各异。据了解,我市产生被征地农民的时间至少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至九十年代进入高峰,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促使大量农民离开土地,各地在不同时期,采取的补偿安置办法又不尽相同,如就业安置、货币安置、生活保障等办法。其中就业安置和早期货币安置的人员,大部分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一部分已经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第三,多头管理且保障水平不一。多年来,涉及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安置的管理部门比较多,如国土资源、民政、劳动、征地动迁办、保险公司和镇(村)等单位,涉及同一类人群,保障水平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又各不相同。
今年初,关于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人大议案交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对议案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研究作出部署。在市劳动和社保、财政、国土等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经过半年多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政府于11月17日出台了《进一步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针对我市被征地农民这一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的特殊群体,结合目前政府财力,进行科学的决策,保持市、县、区联动,尽可能地减少区域差异,坚持现行的政策体系,加大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实施,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意见提出了扶持被征地农民的四大举措:
(一)完善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
一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对女 35 周岁及以上、男 45 周岁及以上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的;夫妻双方均失业的;单亲家庭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等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是大力援助被征地农民就业。将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范围进一步延伸至行政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确定 1 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等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被征地农民的,给予享受社保补贴和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政策。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灵活就业后,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是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培训服务。对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符合条件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是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的征集咨询开发、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参加创业培训合格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创业条件的,给予 20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创业孵化基地安排被征地农民的,可给予减免租金的优惠。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税收优惠和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
(二)完善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保的政策措施。
劳动适龄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 年后被征地的农民,第二年龄段人员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年龄段(男 46 周岁~60 周岁,女 36 周岁~55 周岁)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按月领取最长二年的生活补助费,如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则纳入基本生活保障并可按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到达第四年龄段后(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享受征地保养待遇。2004 年前被征地的农民,到达第四年龄段后,未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享受征地保养待遇。鼓励各地政府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实行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将劳动适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完善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待遇适时调整机制。
一是建立征地补偿的调整机制。至 2010 年,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由现在的 25000 元提高至 30000 元,转入个人账户;从政府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提取的金额,由现在的每亩 20000 元提高至 25000 元,转入统筹账户;第三、四年龄段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标准,由现在的 10000 元提高至 15000 元,列入征地成本。
二是建立征地保养金的正常调整机制。对第四年龄段人员的征地保养金,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
(四)完善面向被征地农民的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实行均等化的信息服务。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要在人员、场地、制度、经费、设备、工作等方面实现“六到位”。加快推进劳动保障信息网络“村村通”工程,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信息动态管理,为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信息、征地补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咨询、12333 信息查询等一站式、均等化服务。
二是实行就业援助服务。切实开展社区、行政村就业援助,将援助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的工作,纳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就业行政村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定期普查登记和就业帮扶制度,落实帮扶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积极推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服务进社区、行政村,使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不出社区(村)就能得到优质高效的“一条龙”就业服务,零就业被征地农民家庭 “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
三是实行就业失业登记服务。完善就业与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就业的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实行失业登记,发放《就业登记证》。
四是实行依法维权服务。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被征地农民金,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确定。
意见指出,在全面落实已公布实施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各项办法的基础上,至“十一五”期末,即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处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力求在全市形成待遇水平逐步增长、保障政策相对统一、权益维护得到落实、城乡社会保持和谐的新局面。(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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