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部门给用人单位的一封信
又到金秋,这个丰收的季节,收获的季节,回顾今年不平凡的历程,我们苏州的企业顶住了雪灾的威胁,经受了抗震的考验,承受着金融风暴的压力,在奥运精神的鼓舞下,在“神七”腾飞的激励下,健康成长,为苏州经济保持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今年是《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第一年,我市绝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能认真贯彻执行。许多用人单位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培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条款,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调整工作措施和内部制度,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近一年来,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稳步提高,一年以下劳动合同减少52.06%,中长期劳动合同明显增多,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得到有效遏制,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是仍然存在着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支付工资,不按规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没有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等现象。临近岁末年初,为了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服务经济发展,服务企业”的工作方针,确保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在此我们结合贯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提醒各类用人单位:
一是认真梳理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最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对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到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就将满一年,以上各项规定我们将全面贯彻,请各类用人单位抓紧对本单位使用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全面一次梳理,及时展开自查自纠,避免不必要矛盾纠纷发生。
二是及早落实资金,保证工资支付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岁末年初都是工资拖欠案件的高发季期,各类企业要认真分析形势,做好年终工资结算的资金安排,避免年终资金周转问题造成拖欠工资等突发事件。今年总体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年底资金回笼压力加大,因此各类企业要尽早预留资金,用于年底职工工资结算,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人数多,涉及资金量比较大,必须早做准备,以确保年末的社会稳定。
三是依法执行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颁布以来,许多企业都及时制定方案,加以贯彻落实。但由于对《条例》部分条款的一些企业存在不同的理解,职工带薪年休假至今没有落实。2008年9月1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对《条例》贯彻落实作出了具体规定,细化了操作办法,明确了法律责任。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对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尽早安排带薪年休假,避免年底工作繁忙无法兑现,引发矛盾纠纷。
四是按规定及时建立健全职工名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是《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对不建立职工名册,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设定了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我市绝大部分企业已经按规定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职工名册已经基本建立。但是还是有部分用人单位既没有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也没有建立职工名册。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虽然实行了书面报告制度,但报告不及时,造成名册不全。我们希望各用人单位认真组织自查,把建立职工名册工作落到实处。
希望我们共同努力把苏州打造成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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