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外国人合法就业维护劳动力市场良好秩序
2008年9月5日,涉嫌非法就业的日本人浅某某和非法聘用其工作的园区某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接受处罚。园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三万元人民币的处罚,给予浅某某罚款一千元的处罚。
现年39岁的浅某某今年4月来苏州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担任营业经理,主要负责拜访客户,为客户解决人力资源需求问题等。该公司5月向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许可时,由于缺乏相关的资格证明未获批准。
我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此事进行了***,会同劳动监察支队***调查,了解到浅某某尚未取得就业许可但已在该公司就业,并获取了相关证据。市就管中心和劳动监察支队根据规定,将此案移交园区公安部门进行处理。经园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查实, 自4月起,园区某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私自雇用浅某某工作,并达成工资协议,截止9月4日被查获,浅某某已获得工资68000元左右。该公司构成私自雇用外国人的事实,浅某某构成未经批准私自谋职的事实。因此,园区公安机关如前文所述作出了相应处罚决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外向型经济的迅猛发展,来苏工作的外国就业人数也开始大幅攀升,截至到2008年9月底,纳入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外国人超过1万人。应该说大部分来苏就业的外国人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为苏州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其中也不乏鱼目混珠者,甚至有非法就业人员。被查处的非法就业人员往往持访问或旅游签证,从事中介咨询、餐饮、娱乐等行业的工作。外国人在华非法就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不仅给我国的社会治安带来了危害,还扰乱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侵害了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 如外国人未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许可私自谋职,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对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劳动保障部门提醒,未取得居留许可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不得在中国就业。即使取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需要就业,也要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件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如发生变更,必须向用人单位所辖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就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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