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宣传见成效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政策宣传见成效
――――市区7-8月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超万人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9-25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自今年7月1日实行以来,有关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调整引起了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关注。为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需求,实现新、老两种补缴政策的平稳过渡,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了半年的过渡期,即在今年12月25日前,符合原补缴规定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为了让广大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及时了解补缴政策的变化,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补缴手续,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调整内容、目的意义以及按老办法补缴的截止日期等进行了宣传。
市劳动保障部门强调,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对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对象进行了调整。按照《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除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后有中断缴费的,可以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外,对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从办理参保手续之月起缴费,不得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可以通过申请后延缴费来增加缴费年限。而根据原灵活就业人员补缴规定,符合以下五种情况的本市户籍,未到达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向前追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①1991年底前灵活就业的,可从1992年1月起补缴;②1992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的,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③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以补缴;④原农村户口人员可从2003年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⑤1992年1月1日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
市劳动保障部门明确,调整补缴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鼓励参保人员在劳动年龄期间正常缴费,不再以向前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新的补缴政策出台后,考虑到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人数较多、就业状态不稳定等特殊性,为满足其参保需求,实现新、老两种补缴政策的平稳过渡,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在今年12月25日前,符合原补缴规定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仍可按原规定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补缴政策调整的情况经过宣传后,在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中引起积极响应,市劳动保障部门统计,仅7、8两个月时间,市区范围就有超过1.2万名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按原规定办理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市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指出,随着补缴政策的调整,会带来部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间上的变化。例如,有一位1991年底前取得本市原城镇户籍的男职工,今年50周岁,以前从未参加过工作,也从未缴纳过养老保险,今年9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按照原规定,参保后他最早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只要在到达退休年龄(年满60周岁)之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就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其明年1月首次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则按照新的规定参保后不能向前补缴,到达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虽然可以选择申请后延缴费,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缴费至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其中在本统筹范围内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其以上后,再申请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但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也要相应后延。
市劳动保障部门再次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本市户籍,尚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还没有办理参保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尽快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及时持有关证件材料至相应的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原补缴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今年12月25日前至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按原补缴条件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局养老保险与工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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