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失业金人员等7类人群可领取临时物价补贴
在领失业金人员等7类人群可领取临时物价补贴
――――市区2.7万名失业人员享受此政策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8-07-14
为建立物价上涨与低收入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动态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物价上涨对困难家庭的不利影响,切实保障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近日,市政府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对低收入居民实行基本生活消费价格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在领失业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五类在册的城乡困难对象(即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三无、五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可领取临时物价补贴。市区2.7万名失业人员享受此政策。该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办法规定,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涨幅连续三个月达到或超过3%,即启动城乡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动态机制。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连续三个月回落到3%以内或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即停止发放低保家庭临时物价补贴。补贴动态机制启动的当月,向补贴对象一次性发放前一季度的临时物价补贴,其后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累计达到3%及以上的月份,由有关部门直接按季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临时物价补贴的发放标准,按当月公布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水平确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累计达到3%且低于5%时,补贴标准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涨幅达到或超过5%时,补贴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临时物价补贴资金由市、区政府统筹安排,在领失业金人员和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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