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享受标准上调增幅在50元至230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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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08日发表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将适当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增幅在50至230元之间。
具体调整标准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由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最高标准由620元/月提高到850元/月;同时发放的门诊医疗补助金同步进行调整。另外,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调整后的最低标准执行,即450元/月。
调整后,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四区将有2500余名失业人员的失业金享受额从40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
今年以来,我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做强基金保障能力。截至今年5月,失业保险单位参保户数达74163户,比上年增长9.2%;参保人数达225.57万人,比上年增长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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