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培育与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建立诚信机制,现根据我局《关于贯彻〈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5〕14号)要求,对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诚信培育与评定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所管辖的用人单位在每年底对当年度开展一次劳动保障信誉等级评定工作,评定工作在次年一季度完成,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布。目前已开展此项工作有市本级、常熟市、吴江市和吴中区。该项工作作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依照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从2007年起将作为评选部门先进的一个前提,未按要求开展工作今后将不能参加省、市争先创优的评选活动。
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应当坚持标准。各市、区不得自行降低评定标准,坚持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必须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充分覆盖,且无拖欠工资现象等违法行为;各市、区自行制定地方性政策不得作为评定依据,做到宁缺不滥,使被评定的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真正发挥诚信示范作用。
三、应该将评定工作与培育、管理工作相结合,防止“光评不管,只评不育”,对所管辖的单位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引导A级信誉单位向“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努力,并总结推广其在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经验与做法,促进全市劳动关系的和谐;指导B级信誉单位完善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建立与实行相关制度,争创A级信誉等级;要帮助与督促信誉C级单位改正其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总结教训,努力改变现状,提升劳动保障信誉等级。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应根据《关于建立培育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劳社监〔2006〕20号)要求采取三方共同承担培育任务的方式,共同推进劳动保障诚信工作。
培育要将被评定为A级劳动保障信誉等级单位和符合申报A级信誉等级单位条件的单位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成员单位应互相联系与互相帮助,为培育对象提供服务与方便;实行培育责任制,将培育对象与培育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加以年度考核,提高培育的目的性、针对性和培育主动性。
五、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评定工作,力求同一标准、同一要求、同一步骤来开展评定工作;各市、区对本地区的诚信单位评定结果应当通报市劳动保障局,以便评定结果能通过市级诚信与市级劳动保障网络平台统一发布,为今后充分利用信誉资源、重视单位信誉情况与促进用人单位努力争取上一级信誉等级的良好局面发挥积极作用。
六、市劳动关系与监察计算机网络程序将根据诚信评定的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使自动评定系统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克服人为因素干扰影响评定标准的落实,因此各市、区必须依托网络平台实施评定管理。
七、两点说明:
1.评定时间周期为上年11月26日至当年11月25日。
2.《关于贯彻省厅〈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劳社监〔2005〕14号)中关于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标准(一)且按规定主动报送书面材料的单位。主动报送书面材料为在开展定期书面审查期间报送并通过审查的即为主动报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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