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百姓关注的地方法规出台
一批百姓关注的地方法规出台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12-01
一批百姓关注的地方法规出台
新华报业网讯 九种意外伤害,学校免责
备受关注的《江苏省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1月30日获得通过。三大类别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责;九种伤害事故,当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学校免责;五种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是: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学校教职员工违反了条例16条有关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当校方行为并无不当时,学校免责的9种学生伤害事故是: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离开教育教学活动区域,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的;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监护人未书面告知学校,而学校又难以知道的;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生活设施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学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间的过错导致伤害或者死亡的;来自校外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或者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五种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学生或者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尽告诫、制止等义务,但学生拒不改正的;明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及时书面告知学校的;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是没有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学生或者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干线航道要设水上服务区
11月30日新出台的《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对航道管理提出了不少改进、推进性规定,以加强服务。条例要求交通部门要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服务。
条例还规定,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改进航道养护费征收方式,合理设置航道养护费征收网点,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计算机联网收费,方便缴费人就近缴费。船闸管理单位应当对船闸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船闸过闸调度和收费方式,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定期发布船闸上下游水位变化情况,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十龄树,伐一补十罚十
《江苏省生态公益林条例》11月30日在省人大常委会获得通过,一些毁坏生态公益林木的行为,将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条例禁止从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向外移植树龄10年以上的林木和采伐珍贵树木,如有非法移植,必须补种10倍的树木,没收移植的林木或者移植林木所得,并处移植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合国家规定的,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于被占用减少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的面积,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异地恢复。首先在本行政区恢复,恢复困难的,申请后在上一级行政区内恢复,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条例规定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采伐、采挖的生态公益林:名胜古迹和纪念地的森林和林木;以濒危物种或者生态系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森林和林木;其他立地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和林木。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进行更新采伐的生态公益林有:坡度25度以上的生态公益林;坡度25度以下天然形成的生态公益林;坡度25度以下人工形成的未达到数量成熟年龄的生态公益林。
摘自:新华报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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