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养老保险受益面再次扩大
苏州养老保险受益面再次扩大
――――符合新规定老人也可拿到养老金了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11-30
王先生是位1979年12月才在一家大集体单位工作的原固定职工,并且该企业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在1985年7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1992年12月,王先生因故离开原单位,而离开该单位后再未参加养老保险。像王先生这样现已65岁的人,按目前的规定无法享受任何养老待遇。但从今年12月起,这种状况终于有了改观。
近日,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台新举措明确,将对市区(沧浪、平江、金阊、高新区)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后,到1993年3月底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离开参保企业,以后未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目前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可以享受一定数额的养老待遇。我市养老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受益人群向过去从未涉及的一些人群延伸。
凡符合条件的这类人员,可从即日起去苏州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桐泾北路11号,办理档案托管,由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经办相关手续。若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可从批准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缴费年限满10-19年的,每月为400元;缴费年限满20-29年的,每月为450元;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月为500元;今后基本养老待遇调整比照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办法执行。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手续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必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失业人员按规定补足上述缴费年限后,可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一是对既符合上述条件,又符合领取其他按月发放养老待遇的失业人员,按就高则高的原则确定,不能重复享受;二是2006年11月后未达到上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另外,“核准缴费年限、确定享受标准”个人档案是关键;此类人员只有档案完整,才能在市就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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