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6-09-29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授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从《10月1日起,苏州市区,常熟市,张家港市,昆山市,吴江市,太仓市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69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由原每小时5.80元调整为每小时6.3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强调,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应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的项目(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补足。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各地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监察,对故意压低劳动者工资,违返国家最低工资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赵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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