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民工和城里人一样也领失业救济金
据统计,苏州市区社保统筹区从今年6月开始给失业民工发放失业救济金起至8月末,除本地农民工享受失业保险外,因失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外来民工就有1111人,共领取失业救济金60多万元。
苏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企业与企业之间公平和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原则,对农民工参保与城镇职工参保一视同仁。1999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将农民工纳入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农民工参保先后纳入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内。今年4月,该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调整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即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和1%缴纳。至此,苏州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凡在苏州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均须参加以上五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享受待遇与本市城镇职工完全相同;对在城镇单位之间流动的外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参保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统一的社保待遇。2006年8月末,全市五大社保险种参保人数均突破160万人,基金收缴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达50多万人,均占企业职工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
苏州市还制定了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包括外来民工)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失业后,可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一是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受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办理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城镇单位招用农村劳动者后,应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发放,由城镇单位具体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农村劳动者,城镇单位在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前,必须先到具体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妥就业登记证编号等手续,以使其有申领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凭证。
二是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2、3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农村劳动者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是城镇单位应在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7个工作日之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城镇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之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为农村劳动者办理申领手续,告知其再来街道(镇)领取邮政储蓄活期存折(苏州市区指定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单证)的具体时间和方法。
四是城镇单位农村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城镇职工相同,连续缴费时间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期限为24个月。缴费时间从该城镇单位为其缴纳工资总额的2%失业保险费起计算。 农村劳动者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目前控制在每人每月300~620元之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行医疗门诊费包干,按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农村劳动者的失业保险金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过邮政储蓄按月发放。
五是农村劳动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医疗补助金,但所在医院必须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可给予50%的医疗补助,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蔡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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