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06年度职工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根据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市劳动保障部门对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调整。调整的有关事项及待遇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1.调整后的计发金额=调整前的计发金额×(1+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70%+居民消费物价水平上涨幅度×30%);
2、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为11.516%;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水平上涨幅度为2.4%,按上述公式计算,本次调整系数为1.0878。
二、调整对象:
1.2006年6月30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 2006年6月30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享受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人员;
3. 200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条例》实施后被认定并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于2006年6月30日前已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对符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第一条调整。
四、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40.83元。
(据苏劳社工[2006]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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