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着力构建与城乡统筹就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是全国最早实行城乡统筹就业的地区之一。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工作坚持以就业为民生之本,主动适应本市经济迅速发展和城市化步伐加快的需要,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特别是构建与城乡统筹就业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市城乡统筹就业的一大特色。统计显示,我市已有50万外来民工与本地职工同享社会保障待遇,市区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外来民工2435人,平均养老金925.79元/月,成为率先在全国实现农民工与本地职工一样退休的城市。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纯农人员全部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具体措施如下:
一、建立企业各类人员统一的参保政策,农民工与本市城镇职工同等参加社会保险。
我市坚持企业与企业之间公平和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平等的原则,对农民工参保与城镇职工参保一视同仁。1999年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埠员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将农民工纳入了我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此后农民工参保先后纳入了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内。今年1月,我市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调整了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即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和1%缴纳。至此,我市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凡在我市各类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均须参加以上五项社会保险,各险种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享受待遇与我市城镇职工完全相同;对在城镇单位之间流动的外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实现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统一的参保政策、统一的经办流程、统一的社保待遇。
2005年末,全市五大社保险种参保人数均突破150万人,基金收缴率达到98%以上。其中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达51.2万人,均占企业职工参保人数的三分之一。据省医保中心调查显示,我市农民工参加医保人数占全省农民工参保总人数的55%。2005年,苏州全市办理退工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外来人员达1.96万人,占失业金领取人员总数的56.75%。
而苏州城调队的一项调查也显示,苏州农民工生活稳定、社会治安良好。目前来苏工作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外来民工占80%以上,有57.3%的外来民工准备在苏州成家或安家,已有12.8%的外来民工在苏自购了商品房,每年有7~8万人加入了苏州户籍。近年来,农民工来苏工作的总量不断上升。在国内不少地区出现“民工荒”的时候,苏州却出现了“移民浪潮”, 2000年苏州外来人口为86万、2001年为105万、2002年为170万、2003年为259万,2004年为326万、2005年达到400万,平均每年递增60万人。目前每年新增的就业人员中,有三分之二是外来民工。他们大部分活跃在我市的IT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有效缓解了苏州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他们在为苏州贡献GDP光荣的同时,也成为苏州城乡统筹就业、全面社会保障的收益者。
二、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被征地农民逐步纳入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市积极探索实行土地换保障的政策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有了依靠。苏州市政府于2004年出台了《苏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就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基本生活保障体系。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体系,将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按不同年龄段发放生活费、保养金。同时,出台了《苏州市征地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使达到养老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住院大病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规定,住院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由国土管理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8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建立保养人员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养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包括门诊医疗包干和住院医疗保险。其中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费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含在生活补助费或征地保养金中,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经办机构按月发放;住院医疗保险由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筹管理。
三、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将我市农村纯农人员全部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近年来我市对农民养老社会保险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已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低水平、广覆盖、有保障、“一个体系、两种办法”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下,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将从事农业生产(包括种植、养殖业等)为主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老年农民,逐步建立社会养老补贴制度,按月发放6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费。在实施农保中,我市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缴费比例与城镇企业职工相统一。建立财政补助和集体补贴制度。本市户籍纯农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个人负担、财政补助和集体补助三结合的办法筹集。其中个人负担按50%左右掌握。我市对农村劳动力实行分类参加城保和农保后,全市农村劳动力参保覆盖率目前已达88%,农村老人按月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率达95%,实践了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004年12月,我市又出台了《苏州市农村和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办法》,由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农保各年的缴费金额,统一按所对应的历年城保缴费基数以及单位和个人的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为城保的缴费年限。该办法解决了参加农保后流动到企业工作,农保关系向城保转移过程中的接续问题;解决了参加农保人员由于多种原因发生户籍变更后,在苏州市范围内转移以及流向外地的基金转移和关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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