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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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通知
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5-11-16
关于加强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提出初任培训工作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全面加强新录用人员对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规范行为准则,通过培训,使新录用人员熟悉机关工作特点,明确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二、培训内容。初任培训应紧紧围绕工作职责要求、公务员素质需要和相关专门知识与技能开展。其培训内容为:
1.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江苏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概况;
4.公共管理核心内容:公共服务、公共政策、公共经济、依法行政和公务员通用能力等(选学);
5.公务员行为规范;
6.国家安全与保密制度;
7.机关公文与处理;
8.基本能力测试:“博思(BULATS)”外语水平测试、普通话测试;
9.有条件的单位可进行“拓展训练”。
三、培训的组织。初任培训是机关对新录用人员的法定培训。初任培训按分级培训的原则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条件的部门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组织本系统的公务员初任培训。
四、培训时间。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五、培训对象。机关新录用(试用期内)人员
。
六、公务员宣誓。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在初任培训期间进行公务员宣誓:
1.选择庄重的场所举办新录用公务员宣誓仪式;
2.新用公务员应面对国旗宣誓;
3.新录用公务员在领誓人带领下宣誓;
4.誓词:坚决拥护***的领导,忠于宪法,忠于政府,忠于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保守机密;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务实创新;团结协作,勤奋学习,诚实守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而努力奋斗。
七、培训颁证。新录用人员参加初任培训,所学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的,可免修全省“5+X”公务员能力培训工程中规定的相应课程,其成绩记入颁发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
八、培训要求
1.参加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的,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新录用人员的工作,确保本单位应训对象按要求参加培训。
2.各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组织办班培训的,应于一周前将办班教学计划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根据国家人事部文件规定,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初任培训合格者应填写《公务员初任培训登记表》(见***),《公务员初任培训登记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