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就业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保障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相关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华侨回国就业证》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但不包括具有与我国互签实施社会保险协定国家国籍、提供已在本国参保证明的人员。
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以上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所在单位持外国人、华侨的有效护照或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统称“通行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程序与本市职工一致。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以护照号码或“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社会保险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在国内流动的,按参保职工相应转移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的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孙小剑)
详情可参照“苏州劳动保障网”苏劳社险〔2005〕1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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