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市区提高职工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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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08日发表
随着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的正式施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60元/月・人提高到300元/月・人。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文件精神,失业保险金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也将作相应调整。从6月1日起,原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在260~299元之间,符合调整条件的1万多名在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将按新标准300元/月・人(另加30元医疗门诊费包干)发放。
市区劳动保障四级工作平台在这次调整中,充分发挥了网络管理快捷、便利、准确的作用,通过调整参数,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市区全部符合条件对象的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工作,从而保证了这项利民政策在6月25日之前全部落实到位。
供稿单位:苏州市就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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