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规范用人单位接纳在校学生实习行为
为规范我市用人单位接纳在校学生实习的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缓解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压力,日前,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规范用人单位接纳中等职业类学校在校学生实习的意见》,对规范我市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不少用人单位为减少工资支出,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降低人工成本,以各种名义大量使用各地中等职业类学校在校实习生,有的企业常年性生产岗位使用的实习生数量甚至超过了本单位的职工人数。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全市各类企业使用的实习生总数约在5万人左右,仅苏州高新区就有2万余人。主要集中在电子、服装、机械、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新区、园区几乎所有劳动密集型企业都存在大量使用实习生,一般实习生人数占到职工总数的30%左右,多的达到50%以上。由于使用实习生的成本低廉,许多企业竞相效仿,目前已呈现不断蔓延和快速增长的趋势。如不进行规范管理,将对我市就业、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保险等方面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冲击。
因此,我市对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实习和勤工助学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接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等职业类学校(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中、五年一贯制职业类学校),年满16周岁以上的全日制在校生开展实习活动,应当按照本意见办理。
二是实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或者专业工作经验的中级工以上带教人员。各类实习岗位至少有一名高级工以上带教人员;每个工作班次带教人员不得少于该班次学生人数的10%。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总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5%。
三是实习单位应当将实习学生所在学校资质证书复印件、实习协议、学生数量、名册报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一批实习学生的实习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四是实习单位应按我市有关规定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
五是实习单位应妥善保管学生学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实习期间的考核资料等,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是实习单位不得接纳下列人员参与实习活动:未满16周岁的学生;非全日制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学员(本市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生除外);无有效学籍证明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不实行实习制度的其他人员。
七是实习单位一般不得接纳非本市境内学校的在校学生,确需招用劳动力的,在使用非本市境内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生时,实习单位应与非本市境内中等职业学校签订专项协议,约定学生在实习结束后,由实习单位直接招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实习单位与非本市境内中等职业学校签订的专项协议,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实习活动。
八是实习期间学生受到事故伤害,由实习单位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学校应当积极、负责、妥善配合实习单位做好救治和善后事宜。 (局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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