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劳动监察活动
为进一步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保证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劳动保障局要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劳动监察活动。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严格按规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即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实行计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安排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2、严格非标准工时制度的审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和生产性质,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等情况,用人单位需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并按批准要求实施非标准工时制度。凡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一律以标准工时制度为标准进行检查处理。
3、控制职工加班加点时间,严禁超时加班。用人单位安排生产劳动时,职工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因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般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尊重职工意愿的前提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4、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加班;不得过度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不得通宵加班;特殊情况延长工作时间较长的,次日应及时安排职工休息。
5、6-8月份高温期间,要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用人单位未采取防暑降温有效措施的一般不得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确保职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防止出现过度疲劳,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现象。
6、用人单位必须规范职工考勤制度,做好考勤工作。考勤中必须详细记载职工上班、下班时点。实行三班制连续生产的职工不得将准备时间、结束时间、工间歇息以及职工用餐时间计算在职工工作时间以外。严禁在考勤中少记录或不纪录职工工作时间和故意不考勤而组织职工超时加班。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从重处罚。
二、严格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的过重、有毒有害和危险作业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未成年工有“规定”中疾病或生理缺陷时,不得安排其从事“规定”中禁止范围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二)工作满一年;(三)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应按《未成年健康检查表》列出的项目进行。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3、禁止使用未满十六周岁以下的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
4、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的必须建立和保管好《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台帐。
三、严格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不得安排女职工和女职工在经期、已婚待孕、孕期、哺乳期中从事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工作。
2、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已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一要在举报案件的查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劳动监察活动中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要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从重处罚。
三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情况的法律义务,督促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四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知识,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其维权意识。
五要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存在职业危害的、有患职业病隐患等情况的,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进行调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通报机制,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件的发生,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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