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有新规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有新规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04-2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详细解答
据悉,《江苏省实施
私人雇工可享受工伤保险
吴副厅长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是工伤保险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送审稿”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工伤保险储备金如何保证
《条例》规定要设立工伤保险储备金,主要用于防备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送审稿”规定设立一年的储备量,充分考虑了我省基金结余充足,以及兼顾到少数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基金规模较小的实际情况。
伤残补助金标准有调整
《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的,用人单位应与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一60%,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被鉴定为7一10级的,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有在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定期伤残津贴基本无变动
关于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调整问题。《条例》规定,定期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时工伤职工生活费用,“送审稿”延续了原162号令规定的做法,每年7月1日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70%与居民生活费用增长的30%综合起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