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用人单位一个都不能少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个旨在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新办法规定,我市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如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将受到严厉处罚。
该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些用人单位的所有职工,包括在用人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和退休人员,也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统一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对于少报职工工资总额而少缴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除追回应收的医疗保险基金或不合理费用外,还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本息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该办法还对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管理、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结算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详见医疗保险中《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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