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的通知
苏劳社财[2004]5号
各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令第258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6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稽核的范围、内容和要求
㈠稽核范围:
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㈡稽核内容:
1、各单位按规定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
2、稽核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重点稽核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㈢稽核要求:
1、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主要稽核其2003年所发生的社会保险事项;
2、对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没有办理或有重大违规问题的单位,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3、稽核面企业不低于45%,机关事业单位不少于40%。苏州市区稽核单位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确定,各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稽核的时间和步骤
㈠稽核时间:
稽核工作从2004年4月开始到年底结束。
㈡稽核步骤:
1、自查阶段:4月1日-4月30日。凡纳入社会保险征缴范围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均要对照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认真进行自查。市区自查有问题的单位须于4月30日前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与基金监督处办理补报结算手续。办公地点:市体育场路4号4号楼207室,电话65236057。
2、重点稽核阶段:5月份开始至年底。市区重点稽核单位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稽核处理的原则
这次专项稽核将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凡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的单位,可按规定办理补缴补结算;凡自查自纠不彻底,经重点检查查出问题又拒不改正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征缴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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