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对定点单位实行使用医保基金范围作出相应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单位分级原则
按照我市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总体区域规划,根据定点单位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水平和定点服务信誉,对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共分为A、B、C三级。
二、定点单位分级使用医保基金结付的范围
A级定点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B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使用门诊个人帐户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C级定点单位可按规定使用门诊个人帐户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对门诊特定项目补助。
三、定点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各定点单位应严格执行分级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权限范围,对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规定,基金使用规范的C级定点单位,可升至B级;对医疗保险管理松懈,医疗服务行为不规范,及年度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A级和B级定点单位予以进行降级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扣回违规金额并取消医保定点资格。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自2004年4月 1日起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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