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中涉及劳动保障条款的修订
《宪法修正案》中涉及劳动保障条款的修订稿件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04-03-17 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共14条,约2000字。《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宪法修正案》中第二十三条对劳动保障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即宪法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修改后的第十四条全文为: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而对原宪法中其他关于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