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最低工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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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08日发表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消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最低工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分别于2004年3月1日和2004年5月1日予以施行。
《最低工资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最低工资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详见“政策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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