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就[2003]40号
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3]17号)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苏府办[2003]87号)文件要求,建设稳定的劳动保障协管员队伍,以保证社区劳动保障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现就做好劳动保障协管员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聘录用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配备在社区居委会,是社区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专职人员,业务工作方面接受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指导和考核。
(二)每个社区居委会一般配备一名劳动保障协管员,社区居委会应该将劳动保障工作列为居委会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并为劳动保障协管员提供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
(三)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要求男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政治清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中及以上,会一般的电脑操作,有一定的管理工作或群众工作经验。同等条件下,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优先录用。
(四)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选聘,录用的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应与街道(镇)订立聘用协议,实行一年一聘、专人专职。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招聘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劳动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提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劳动保障协管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新招聘的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由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培训后上岗。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社区失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掌握社区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建立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群体的增减变动等基础台帐和报表制度;
(二)协助街道(镇)开展就业困难群体的再就业援助工作;
(三)协助街道(镇)做好失业人员***服务、社会调查、劳动保障信息传递和发布工作;
(四)按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社区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六)完成劳动保障事务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工作待遇和考核
(一)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的报酬和工作经费按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三城区劳动保障协管员经费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苏财社字[2003]27号)执行,即:劳动保障协管员每人每月补贴600元,工作经费按每个社区每年1000元补贴,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在财政年终结算时进行补助。对聘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另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
贴(协保人员除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分别按《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及《苏州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办法》精神执行。
(二)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一经录用,应严格履行本通知所确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全面完成工作任务。每季度由街道(镇)组织工作检查,每年度由街道(镇)会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续聘或解聘。考核办法由各区自行制订。
(三)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如在工作中有违法违纪、徇私舞弊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影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的,经查实后应解除聘用协议。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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