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理顺劳动关系
为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的步伐,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要求,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理清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关系,实现体制机制的举措。根据市委、市政府目标和任务,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三个有利于”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依法理顺劳动关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通过反复调研完善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积极指导规范操作,使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审核工作进展顺利。由于工作到位,改制职工情绪稳定,普遍理解、支持政府的改革举措。到目前为止,已顺利完成了对257户市属企业职工身份置换的审核(其中国有企业187户,事业单位51户,其他类型企业19户),剥离市属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7.38亿元,使31226名职工成功实现从原国有(集体)企业剥离,其中20517名原固定工,10475名合同制职工身份得到置换,为在我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用工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我们清醒的认识到要使市属企业改制工作顺利展开,全面置换职工身份,保障置换身份职工合法权益是关键。为此我局各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通过走出去,请进来,下企业,进车间等多种形式深入调查研究,同时虚心学习借鉴兄弟城市的成功经验。经过反复调研,依据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了一整套法律依据充分,可操作性强,符合苏州实际,又能够切实保护职工利益的改制企业职工身份置换政策。对职工关心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的安置费计提标准,距退休不足10年的原固定职工的安置办法,以及职工安置费发放方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并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以及职工维权手册广为宣传,接受群众监督,避免企业暗箱操作,预防出现矛盾。
在改制过程中,我们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改制方案必须经过工会职代会讨论通过。改制方案确定后,由劳动关系与监察机构***审核职工身份,工作年限,工资水平,核定职工安置费数额。为了保证工作质量,三个审核小组克服时间短,任务重,要求高等困难,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在短短6月时间内,先后跑了257户企业,查阅职工档案3000余份。审核小组经常加班加点,有时甚至工作到深夜,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工作作风受到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职工们纷纷表示“有他们审核我们放心”。
改制企业能否兑现改制政策,是职工能否真正实现身份置换,理顺劳动关系的关键,关系到此次市属企业改制的成败。因此我们首先从规范操作入手,制作了《关于剥离职工安置费的报告》、《关于选择安置费处理方式意向书》、《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安置费支付协议》等文书样本,统一操作的程序,堵塞漏洞。同时要求改制后企业成立时的《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成立工会组织,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条款,促使企业严格依法用工。
其次运用劳动监察手段对市属改制企业执行改制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03年是省劳动关系三方商定的“维权年”。我们结合当前实际,把改制企业作为检查的重点,联合市总工会对市属改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安置费支付情况、工会组织建设情况,以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到目前为止共检查改制企业236户,涉及职工28986 人。从检查情况看,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26户,占检查单位总数的 11%。其中责令补签劳动合同288份,补缴社会保险130人,分别占检查总数的9‰、4‰。同时督促企业支付安置费4万余元。改制后企业的守法状况,总体情况良好,职工情绪稳定,工作积极性较高。一些企业负责人反映,许多职工改制后彻底打破了以前大锅饭的观念,真正把企业的兴衰与自己命运联系起来,工作态度发生很大转变,更加珍惜工作岗位,企业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同时,由于职工劳动积极性的提高,企业劳动力成本有所降低,许多企业利润有所增加。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积极性,一些企业又把这一块的利润作了合理的分配,因此有相当一部分改制后企业工资水平有所提高,并正在逐步形成更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分配体制。改制企业工会的组建情况也较为良好,有85%以上的企业在新的成立的同时,就组建了工会组织,一些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也纷纷表示将尽快成立工会,并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以和谐劳动关系。
当然我们也发现有少量改制企业劳动保障法制意识不强,存在侥幸心理。不按规定兑现职工安置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仍然存在。对此劳动监察机构均依法立案查处,坚决纠正违法行为。被立案处理的26户企业,我们依法责令清退非法收取的押金、保证金78000元,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58400元,责令限期支付安置费40000元。有效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工会建设方面一些企业对工会建设存在认识上偏差,他们把“新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作用与工会组织的作用混淆起来,认为有了“新三会”就没有必要成立工会。使工会建设滞后,不利于有效协调劳动关系,不利于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劳动监察机构将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严格依法用工。同时将联合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对拒不成立工会组织企业责令改正,以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改制保驾护航。
苏州市劳动保障“维权年”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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