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享受标准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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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08日发表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苏州市劳动保障局现将我市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享受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金最低月享受标准从220元调整为260元;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最高月享受标准:
失业保险最高月享受标准(封顶数)从430元调整为540元;
三、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享受标准的执行时间:
调整失业保险金最低、最高享受标准的时间,统一从二○○三年九月一日开始实行。
各市结合当地实行参照执行最新文件(苏劳社就[2003]39号)。(文件全文详见本网“政策法规”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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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8:34:3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