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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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2月06日发表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8号)和《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的批复》(揭府函〔2016〕35号),现就调整我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各类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为单位0.8%、个人0.2%,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14958元。
三、执行时间从2016年3月1日起。
请按要求做好调整工作。
揭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揭阳市财政局 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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