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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开设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专栏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1月29日发表  

开栏语

  年关将至,为确保农民工工资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从今日起,本报与省人社厅联合开设《保障农民工权益》政策专栏,力求为广大农民工朋友做好政策宣传与解读,帮助他们依法、依规维权。 

第一期(2016.12.29

依法维权有去处 解决拖欠有帮手

——农民工维权政策问答之一

1.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哪些维权方式?
  (1)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2)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等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还要提交欠条等证明对方所欠金钱等物的证据。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4)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如果遇到一些复杂的官司,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6)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咨询热线电话。
2.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扣押身份证件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拒不遵守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规定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责任由农民工自负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等。
3.农民工如何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如果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农民工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以便劳动监察人员能提早介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一是要写出书面投诉材料,写清工资被拖欠的来龙去脉;二是要提供拖欠工资用人单位的详细地址、企业法人姓名等;三是要提供拖欠工资的事实依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欠条等,四是要提供举报投诉者的身份证明。
 4.为确保春节前农民工工资的报酬权益,我省采取哪些措施和行动?我省将如何从制度上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
    我省首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针对元旦后春节前农民工投诉集中、时间紧迫,通过正常执法程序解决工资问题难以满足农民工需求的特点,从2017年1月3日至1月26日,全省市、县(区)两级人社部门会同本级12个部门实行“一厅式”集中办公,联合接待农民工,快速高效处理好农民工投诉的克扣拖欠工资问题。
    从制度设计上,我省出台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同时制定出台《陕西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的,人社部门将依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公布的同时,人社部门将把社会公布情况记入企业守法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使得违法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5.各市劳动监察机构举报投诉联系电话是?
    西安:029-82284669;咸阳:029-33558268;宝鸡:0917-3901233;铜川:0919-3185586;渭南:0913-2363158,商洛:0914-2386153;安康:0915-3283601;汉中:0916-2626607;榆林:0912-3591086;延安:0911-2162000;杨凌:029-87033786;韩城:0913-5215050;西咸新区:029-33186044。(本报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梅轩 独萍)

第二期(2017.1.5)

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有人帮

——农民工维权政策问答之二

1.返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政府在哪些方面广开就业门路?
    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型企业,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示范工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主动承接东中部向西部的产业转移。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
  2.返乡农民工怎样获得政府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
    返乡农民工可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享受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贷款、推荐入园、开业指导、***扶持等创业服务。
    实名登记后,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创业意向,现场咨询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和就业岗位信息。申请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创业专家指导等创业服务,可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信息、创业项目库可登录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查询。
3.政府对返乡农民工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有哪些?
    每年组织开展主要针对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和就业平台。外地来陕就业创业的农民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者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农民工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农民工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我省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有哪些园区和孵化基地?
    我省以市、县(区、市)政府为主,积极依托各类园区和设施等存量资源,整合发展一批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孵化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全省已认定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130个,其中省级9个。到2017年,每个县(区、市)至少建成1个具有本地特色的返乡创业示范园区或孵化示范基地,全省认定10个省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和20个省级农民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5.返乡农民工等人员进入创业园区创业,可享受哪些政策?
    返乡人员进驻由政府主导建立的各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创业的,3年内免缴租金、物业管理费、卫生费等费用,适当减免水电费用;进驻民营主体领办或共建的园区或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由同级财政给予相应补贴。进驻园区的企业,可由园区或基地担保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6.返乡人员创业想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要符合什么条件?
    有明确的、经评估可行的《创业计划书》或已创办、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在基地内开展经营活动,政府将以资金补贴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低于市场租赁价格的经营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创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7.返乡创业人员可享受哪些税费减免政策?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收减免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普遍性降费政策。对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返乡人员,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省内权限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8.返乡创业农民工可享受哪些免费培训?
    政府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使每个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每个农民工都能享受一次有政府补贴的技能培训。企业招收农民工,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每年享受一次一定数额的培训补贴和每人首次150元技能鉴定补贴。
 9.政府对返乡创业有哪些奖励措施?
    每两年举办1次全省农民创业示范项目、农民创业带头人、先进创业示范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评选表彰活动。省级对评为“创业明星”的,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本报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梅轩 独萍整理)

第三期(2017.1.12

 社保网“网住”打工者幸福

——农民工维权政策问答之三

1.农民工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险有哪些?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个人身份自愿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需缴费。
  2.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2)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3)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模特、独立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等。(4)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3.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按照属地原则,个人和用人单位按规定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的费率由单位按月直接向征收部门缴纳;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8%的费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为扣缴,养老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记录个人账户。
    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到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开设的服务窗口直接缴费,也可由各地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职业介绍中心代办。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由个人根据本人经济状况选择确定,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如何缴费?
    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对有单位的,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西安市7%)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标准由各市确定并进行调整。2016年政府补助440元/人,个人缴费成人不低于130元/人,学生儿童不低于90元/人。
 5.农民工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方面: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应具备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缴费和视同缴费年满15年。其中,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在缴费和视同缴费年满15年的同时,还需实际缴费满5年;二是年龄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管理岗位)年满55周岁,女工人(非管理岗位)年满50周岁;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提前5年退休。
    医疗保险方面: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慢性病、特定检查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特殊疾病和门诊常见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按规定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
   6.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出异地就医申请,按各市(统筹地区)有关规定选定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并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住院时,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地区,只需按照参保地政策规定支付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其余医疗费用由医院与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尚未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再拿回参保地医保经办部门按规定报销。
  7.什么是工伤保险“同舟计划”?
    主要是针对建筑业推进的工伤保险参保计划。“同舟计划”要求,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必须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我省规定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有效期限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本报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梅轩 独萍 孙文超整理)

 

第四期(2017.1.23

不管在哪儿干,保险接着算

——农民工维权政策问答之四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无论是跨省还是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均可以转移接续,但对已经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纪录及个人账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今后再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也就是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怎样办理?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参保,只需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转续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的审核、确认、跨地区转续等程序,都由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
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范围及时点和条件分别是什么?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适用范围是: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两种制度之间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衔接时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衔接条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5.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资金如何计算?
  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资金计算: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
6.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农民工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返乡的,可凭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接收单位灵活就业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我省流动人员(含农民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待遇如何享受?
  流动人员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符合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与转入地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转入地实际缴费年限和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若本人自愿可继续缴纳至规定年限或一次性补缴所欠年限,并享受转入地退休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本报记者 李艳 通讯员 梅轩 独萍 文超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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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1:06:1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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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宝安区新桥桥兴幼儿园(宝安区新桥黄埔幼儿园)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招标会预中标结果公示(编号202003次)
  97. 南山区重大水利工程项目丽水河隧洞已突破1550米
  98. 2021年南山区住房和建设局内控建设指导咨询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99. 南山交警开展凌晨平安01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全教育送上安心早餐
  100. 春节前完成南山大道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