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提高工作全面展开
会议明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对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含按照国发[1978]104号和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金的老工人,下同),从,调整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普遍进行调整,既体现公平因素,也兼顾效率因素。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在此基础上,再按年龄大小分四档增加养老金,以体现对年老退休人员的照顾,即:退休人员年龄在69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年龄在70周岁至74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年龄在75周岁至79周岁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
二是按政策向部分群体进行倾斜。普遍调整后,对以下退休人员再给予政策倾斜:
1、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在此基础上,对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2、对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3、对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对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5、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会议明确,对于已按照2008年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8〕36号)、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8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126号)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之前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照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办法进行调整;已领取养老补贴但还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陕人社发〔2012〕20号文件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从给予以补发。调整提高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执行。
会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调待工作平稳实施;要准确把握政策,做到调整数据真实、准确,在最短的时间内,一分不差地将调整增加的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稳妥地做好宣传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让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图文/高瑛 冯宏新)
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职)人员待遇简表 | |||||
人 员 | 调整类别 | 调整项目 | 月增加金额(元) | ||
前退休(职)人员 | 普遍调整 | 按年龄调整 | 69周岁以下 | 100 | |
70岁-74周岁 | 150 | ||||
75周岁-79周岁 | 190 | ||||
80周岁以上 | 230 | ||||
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 | 4.00 | ||||
部分调整 | 高级职称人员 | 正高 | 180 | ||
副高 | 160 | ||||
2005年底前退休的 | 正高 | 80 | |||
副高 | 60 | ||||
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 40 | ||||
原工商业者 | 40 | ||||
2005年底前退休人员 | 50 | ||||
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未达到所在市(原行业企业按全省)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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