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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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9日发表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平均每月增加100元。这是继今年7月1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后一年内进行的第二次调整,在我省尚属首次。
今年以来,我省经济继续保持了平稳快速发展的势头,回升向好的基础更加牢固。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我省企业职工的收入水平,切实解决物价上涨引起的民生问题,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2010年经济发展情况,在今年7月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经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四个工资类区将分别达到860元/月、780元/月、730元/月、680元/月,切实增加了职工的财产性收入,为提高群众生活幸福指数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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