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全面实施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精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召开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全省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标志着此项工作将在全省全面实施。
近年来,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要求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愿望十分强烈,引起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作出重要批示。为解决这一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2008年,原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等部门先后赴7个省、直辖市进行专题调研,结合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数众多、情况复杂及省市财政负担能力较弱的实际,在充分汲取外省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关于印发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试行办法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后,以陕政发[2008]36号文件印发,并首先在西安、宝鸡进行试点。
自去年9月起,各试点市、县(区)以政府名义印发了实施办法,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今年以来,我厅密切***试点市进展情况,认真研究各市试点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多方征求意见,积极完善政策,提出了全省范围的实施意见。
文件规定,曾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或经原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发文正式设立)、长期中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且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厂办大集体)中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有正式招工手续,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人员,或招工手续不全、但有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它原始资料,经认定在原企业工作时间满10年的人员,截至,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均可列入保障范围。同时,规定男年满55周岁至60周岁(不含)、女年满45周岁至50周岁(不含)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可以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按本办法解决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进行选择。
对年满70周岁(含)以上的人员按10000元缴费;70周岁以下的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其与70周岁每相差1年增加1500元缴费。对缴清费用人员,按月发给每人每月480元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发给冬季取暖费;养老补贴标准适时调整。在按月领取养老补贴期间死亡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补贴,并参照企业退休人员标准支付死亡丧葬费;若本人缴纳的一次性费用在支付以上相关待遇后仍有余额的,余额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各市对上述人员缴纳费用和发放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费用及省市县承担的养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级财政专户。各市收缴费用不能保障发放时,省财政承担50%,市、县财政承担50%,以确保能够正常发放。
文件中确定的适用范围、待遇水平适合我省省情,通过个人缴纳一定费用、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筹措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按月发放养老补贴,较好的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目前,试点市(县、区)已有13215人通过了审核,1300人开始领取待遇,其他各市正在按照会议要求,积极制定本市的实施意见,力争尽早全面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作,今年内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办法》保障范围。
(厅养老保险处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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