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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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镇区人社分局:
由于市统计局从2017年起不公布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在计发社会保险待遇、工资福利、经济补偿等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待遇时,凡涉及“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或“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的,除有特别规定外,可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执行。
***: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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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7年中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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