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困境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境儿童医保待遇,减轻其就医经济负担,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7〕133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困境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适度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困境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参保人出院日为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困境儿童,按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足1年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及补充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后,同一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2800元以上部分,由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7年12月28日至本通知发文之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困境儿童按本通知大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享受待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民政局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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