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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年限工作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提出的:“改变资助方式,提升资助效率,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统一在3年内发放完毕”要求,进一步规范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评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的调整内容

经评定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购房补贴,按照《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继续实行分三年发放,每年3月份年审合格后核发待遇的操作方式。购房补助的时限比例同步调整为:发放按年份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具体发放方式程序按原文件要求办理。

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被评定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津补贴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政策咨询电话:88260730。

二、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调整内容

1、明确认定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

(一)资格条件

经我市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按其人才层次相对应标准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及购房补助。

(二)申领范围

市财政(全额或按比例)承担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人才范围为:经认定的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的镇属企业、社会组织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认定的央属、省属企事业单位派驻中山的高层次人才。

(三)发放方式

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采用后资助方式,每年申领一次,核发一次。

(四)时限比例

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享受期限为3年,从核发津补贴的当年开始计算。其中:市政府特殊津贴逐年按月(累计36个月)发放,购房补助按年分比例(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发放。

(五)受理查验

每年7—8月,经认定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或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所在的用人单位),可向市人社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申领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申请表》(***2)一式三份;

2、《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

3、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商业银行开设的储蓄账户(存折或储蓄卡)信息(开户行、账号);(建议提供中国工商银行储蓄账户信息);

4、申领购房补助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其中一种即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5、镇属公有(集体)企业、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以总部的税务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地址确定所属镇区);

6、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事业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由其单位提供工资收入供给渠道证明(注明市属或镇属财政供给渠道);

7、央属、省属企业单位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书,央属、省属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以企业中山总部的税务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地址确定所属镇区)。

上述2、3、4、5、7项资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校验后退回原件。受理查验时间:7月1日至8月31日。

(六)核准拨付

市人社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应对符合申领津补贴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登记造册,于9月15日前将资料(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送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经核准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市人社局财务部门办理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资金拨付手续。

(七)其他事项

1、正常晋升。高层次人才享受津补贴结束后,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根据原层次与新层次的津补贴对应差额,一次性补发津补贴。

2、中途晋升。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津补贴期间被认定为更高层次的,其享受的津补贴采用分段核发方式。以更高层次《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的“发证日期”月份作为基准线,基准线之前的按原层次标准发放对应的津补贴,基准线之后的按新层次标准发放对应的津补贴。达到3年享受期满时,一次性补齐原层次与新层次的津补贴差额。

3、享受待遇。同一层次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调离我市的高层次人才,从调离当月起停止发放津补贴,但其已享受的津补贴不予收回。

2、理顺认定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

(一)操作方法

1、2018年1月,暂停按月核发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工作。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每月不再提交津补贴申请,只需在2018年7月—8月(受理查验期内)提交津补贴申请即可。

3、每年7月—8月(受理查验期内),受理上年7月至本年6月期间(12个月内)被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申请。对于津补贴存在差额的,还须提交《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核定表》(***3)一式三份。

(二)过渡措施

为确保工作平稳,对正在享受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的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采用以下办法处理:以2017年12月31日为时点,以3年为界限。

1、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享受期超过3年(含3年)的,根据该层次对应享受待遇总额与已享受待遇的差额,在2018年6月前一次性补足津补贴。

2、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享受期满2年,不足3年的,待2018年7月—8月申领津补贴时,根据该层次对应享受待遇总额与已享受待遇的差额,一次性补足津补贴。

3、高层次人才津补贴享受期不足2年的,2018年7月—8月申领津补贴时,市政府特殊津贴按该层次标准对应月份(2018年1月至2018年6月)核发。购房补助分三种情况:一是首次申领的,按该层次对应标准第一年(50%)比例核发。二是已享受一年(首次)购房补助的,按该层次对应标准第二年(30%)比例核发。三是已享受两期购房补助的,2018年度不核发购房补助,待2019年7月—8月申领津补贴时,根据该层次对应享受待遇总额与已享受待遇的差额,一次性补足津补贴。

自2018年1月起执行,被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津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受理咨询电话:89817156;发放咨询电话:88872123。

 

 

***:1、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补助发放申请表

    2、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申请表

   3、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核定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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