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有关单位,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9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劳动用工主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实现科学监管、有效监管,根据《***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粤人社函〔2016〕308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府办函〔2016〕230号)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随机抽取辖区内的用人单位、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以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为实施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已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并向社会公示。
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对因劳动保障群体性突发事件、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用人单位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方式。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各镇区人社分局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各镇区人社分局开展抽查。
“双随机”抽查工作遵循属地原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参与全市用人单位的抽查,各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具体实施本镇区管辖的用人单位抽查工作。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我局“双随机”抽查系统,通过电子化手段实现按不同抽查类型、抽查对象及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配对,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并将抽查结果电子化保存,实现抽查监管信息互联互通。
第八条 根据依法核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社会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诚信等级评价系统建立用人单位名录库。用人单位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抽查比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我市工作实际确定,不少于辖区用人单位的3%,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用人单位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同一用人单位的多个检查事项、协调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确定监管重点。对举报投诉多、群众关注度高、诚信等级低或者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可适当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抽查方式主要有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网络监察三种方式。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
实地检查是指直接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方式。
书面检查是指通过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网络监察是指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系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检查的方式、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用人单位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
第十四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制度,采取随机的方式,从用人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用人单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对我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专项检查时,行政许可业务科室应当配合,并对检查工作给予指导。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的人员与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用人单位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在抽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结果纳入用人单位社会诚信记录,并按规定通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或者推送中山市公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中山网公示。公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抽查用人单位名称、抽查时间、抽查方式、抽查内容、抽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
第十八条 应当积极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管效应。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认为在抽查工作中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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