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11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省〈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按《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元,并补发2017年1月至6月期间的差额部分;
(二)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
三、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所需资金由原发放渠道解决。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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