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9号)、《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试行办法》(中人社发〔2016〕151号)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试行办法》(中人社发〔2016〕150号)有关规定,制定《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于2017年5月28日施行,有效期5年。
《印发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6年版)的通知》(中人社发〔2016〕153号)同时废止。2017年受理但未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按本评分标准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反映。
***:1、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
2、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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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doc 点击
***2: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doc 点击
《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解读.doc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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