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军退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及扶持政策
一、我市军退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及扶持政策
(一)就业援助。法定劳动年龄、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退役士兵,持本人身份证、《退伍军人证》、近期两寸照片1张,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申请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受理查核后,制发《就业创业证》(注明就业援助对象)给申请人,并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经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实际缴费额1/2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经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一次性创业扶持金。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六)场地租金补贴。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每年最高6000元租金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七)创业贷款贴息。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贴息。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
(八)创业孵化服务。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并享受免收场地租金、导师指导、政务代办等服务。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孵化基地为军转干部、复退军人提供孵化服务的,可享受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九)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本市户籍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创办初创企业(指在本省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凭有关转业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的审核认定。
三、复退军人入读技工院校免学费政策
技工院校对入该院校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实行最长五年的免学费政策,免学费的金额按照技工院校在主管部门招生备案的金额计算,减免学费的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对退役士兵的生活补贴等补助,通过市财政调整指标到技工院校,由技工院校协助发放。对参加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毕业,可优先推荐就业。
四、优先录取军退人员子女入读技工院校
技工院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退人员的子女入学。
五、开展复退军人短期培训及心理辅导
市技师学院开展针对退役士兵的短期培训,培训的资金由市财政统一负担。同时,还设立心理咨询室和心理咨询师,对退役士兵的心理状况进行追踪和必要的心理辅导。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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