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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质量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各镇区人社分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鉴定质量,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达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条件。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审批:

(1)受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办者向办学所在地的镇区人社分局申报。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变更申报工作。

(2)评估。镇区人社分局组织专家评估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估评审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小组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和变更事项要求,提出考察评估意见,报镇区人社分局审批。每次参与实地考察评估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

(3)发证。镇区人社分局向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将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报市人社局备案。

(4)公告。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1、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达到《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站)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5〕81号)规定条件,且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考培分离、择优设立”原则。

 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以下程序审批: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市人社局审批办予以受理。

(3)评估。市人社局审批办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估评审和实地审查评估。评审小组依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和技能鉴定机构设置标准,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报市人社局审批办审批。每次参与实地考察评估的评审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

(4)发证。对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5)公告。对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名称、鉴定职业工种范围和等级等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二、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规范培训鉴定行为

(一)重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管理

1、招生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印刷品、影像资料等媒介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向镇区人社分局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学校名称、地址、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含糊其辞或夸大其词,不得有办学许可证规定以外培训项目等虚假内容,不得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

2、开班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办班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工种、培训等级等范围内,并接受办班事中抽查。办班前应向镇区人社分局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开班组织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未经批准的培训办班项目,或批准的培训办班项目擅自转给其他机构举办的,不得享受政府培训补贴。各培训机构不得有偿介绍学员转到其他机构培训。

3、制度建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制度,根据办学条件和能力,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和课时开展教学活动,做好学员培训签到工作,确保教学质量和学员安全。切实建立并完善与学员的沟通联系机制,维护教师、学员的合法权益,接受教师、学员和社会的监督。

4、学费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学员收取学费(培训费)后,学员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当按学员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应收学费(培训费),其余费用退还学员。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或不履行约定事项造成学员退学退费的,学校应当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学校与学员事先有约定退费事项的,可以按约定执行。

(二)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1、完善鉴定制度。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按照“考培分离”原则,以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省、市有关鉴定工作规范,建立完善鉴定管理制度,规范鉴定秩序,加强质量管理,严防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提高工作主动性,梳理自身在鉴定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堵漏洞、补短板,确保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2、加强资格审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受理考生报名,加强报名资格审查,不得擅自降低申报条件。没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而直接申请提高一个技能等级的,考生应提供其本人鉴定当年的社保参保证明或劳动合同等资料以供查验(在校学生除外)。

3、严防失密泄密。增强保密责任意识,强化保密责任落实,对***环节的各类人员加强安全保密教育和管理,确保万无一失。对鉴定资料的保存和流转要做到全程监管,交接、分发、回收各环节必须手续完备、记录清楚。鉴定试卷的存放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配置试卷保密室和相关设备,并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备用试卷的使用应严格按《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资料保密工作的通知》(职技鉴〔2010〕5号)要求执行。

4、规范考务管理。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高度重视鉴定工作队伍建设,将各类考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做实、做细,保障队伍廉洁公正、高度负责、业务精良。要强化鉴定组织实施主体、考评人员、考务管理员和质量督导员责任意识:(一)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受理鉴定报名、考生鉴定申请资料审查、考务现场管理、鉴定成绩初审、鉴定档案管理等。严格执行市人力资源考试院的考务编排和考评员指派,严格管理鉴定实施过程,按要求配齐考场考务管理员。(二)考务管理员协助考评员对考生履行各项告知义务,加强考生身份查验,严管考生随身携带的物品,做好鉴定档案管理工作,鉴定花名册、考场考位编排表、考场记录表、操作技能考核评分表、成绩汇总表等资料应签字完整,并按要求归档,做到鉴定过程、结果可查可追溯。(三)考评员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行为守则(2015年修订)》强化考务管理,履行监考和考评责任,认真查验考生身份,防止代考、替考现象的发生,鉴定过程中一旦发现舞弊行为应坚决制止,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考场记录;要规范实施操作技能考核,严格落实考评组评分制度和考评组长负责制,确保考核结果公平、公正,考核记录等相关资料填写规范并保存完整。(四)质量督导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认真履行质量督导职责,实行专人负责制,对每场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按规定填写《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情况记录表》。

5、落实监管措施。要加强对鉴定组织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鉴定期间,考点负责人应不定时巡查所有考场一次,考点督导员每场次对所有考场至少巡视一次。要持续完善监考措施,综合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等方法预防考试违纪,如利用身份验证设备核验考生身份,加强对考点内通讯设备的监管,具备条件的考场可对鉴定考核进行全程、全场录像,并确保视频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对考生较多、违纪和信访事件高发职业(工种)所在的考场,考区要做到无线电信号屏蔽措施和视频监控全覆盖。

6、建立更新机制。结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对我市职业(工种)培训鉴定目录进行适时调整、动态更新,提高技能鉴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加大监管惩处力度,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一)定期检查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水平和培训鉴定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加强***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及时查处整改。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区人社分局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

1、领取办学许可证后两年内未正常开展职业培训,或因故中断职业培训两年以上的。

2、有虚假欺骗宣传行为,或不按教学大纲计划组织培训、变相减少培训课时,或在培训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办学条件和质量下降不能达到要求的。

3、开具不符合实际的收费凭据,或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的。

4、消防等安全检查不合格,不能达到要求的。

5、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评估不合格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未按规定在限期内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并提请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分类管理。市、镇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山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检查评估结果,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四)加强沟通协调。鉴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原第六十六条已删除,而《广东省实施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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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1:08:04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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