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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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年11月28日发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根据《广东省实施
一、调整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一)怀孕未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由15天调整为30天;
(二)怀孕满16周以上28周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为42天;
(三)怀孕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为75天。
二、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4日
如参保人对生育待遇津贴有异议,请与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联系电话:0760-88334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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