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工伤保险费差额退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府办〔2016〕47号)的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由0.8%调整为按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因此,我局将对7月、8月按原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单位进行差额退费。
一、退费单位范围
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期间,按照中府办〔2016〕47号文件规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低于0.8%的参保单位。
二、退费所属期
2016年7月至2016年8月。
三、退费方式
(一)我局定于2016年11月将7月、8月按原标准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差额退至参保单位与地税签定缴纳社保费的指定银行账户中;
(二)暂未与地税部门签订缴款协议的参保单位,请于2016年11月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请各单位相互知照,并及时查收相关款项或办理退费手续。若有疑问,请及时向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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