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贴息
设定依据
《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109号);《关于调整就业创业有关补贴标准的通知》(中人社发〔2015〕283号)。
扶持对象
1、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小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国家限制行业除外,以下简称初创企业),办理创业登记,自筹资金不足,获经认定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的;
2、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获经认定的小额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的。
补贴标准
1、初创企业归还本金和利息后,按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给予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合伙经营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据实贴息;
2、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归还本金和利息后,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
申请资料
1、《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
2、《银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同时提供《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
5、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同时提供《广东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备案花名册》。
初创企业、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已办理创业登记,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招用员工已办理就业登记的,无需提供3-5项申请资料。
补贴申请
归还本金和利息后,携带申请资料向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审批程序
1、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申请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告知仍无法补正的,不予受理。
2、初审:经办银行核对资料属实,在《中山市促进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申请审批表》加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审核。
3、审批: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受理部门
邮政储蓄银行各网点,详细地址请咨询95580。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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