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管理
公务员管理办公室职能:组织实施公务员职位分类及职位管理、录用、考核、奖励、惩戒、职务升降与任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政策;拟定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镇区、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办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考核、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职位设置等工作;负责机关雇员的录用等工作。
第一部分 公务员入口
公务员入口主要有下列几种途径:
一、录用
二、调任
三、选举
四、公开选拔
一、录用
(一)事项名称:公务员招考录用
(二)设定依据:《公务员法》第四章第二十一至第三十二条
在操作上,我们的主要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申请条件:招录单位经申报后获得省人社厅下达公务员录用计划。
(四)办理材料:招录单位填报《招录公务员职位表》(表格属于内部文件另行下发不在本局网站提供)并盖章后归口送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同时通过省公务员考录系统上报。
考录过程中招录单位和报考人员所需材料请参见办理流程的具体阐述。
(五)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
(六)办理时间: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每年制定的公务员招录实施方案开展,一般为上半年2月启动,7月份结束。
(七)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八)办理流程:
1、发布招考公告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广东组织工作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等网站或其他媒体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我市按要求转载招考公告,内容包括:录用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招考对象和条件,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证件及材料,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录用程序、办法及其他注意事项等。
2、网上报名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公开接受报名。网上报名不作资格审查。考生诚信报考,由系统自动筛选,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对报名成功者,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通过网上缴费方式收取考务费用。笔试考务安排完毕后,考生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3、笔试
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考场设在中山,主要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科目为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必要时加考专业知识,合格分数线由省统一划定,入围面试人员根据省有关规定计算方法确定。
4、现场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招考机关负责。
资格审查审主要是根据公告规定和招考职位条件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查,确认其报名时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不合格的,按笔试成绩高低依序替补人选。
通过资格审核、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不主动放弃面试、体检、考察、录用资格的承诺,同时也须作出若被录用,保证按时报到,按要求履行满最低服务年限职责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我省公务员。
考生现场资格审查办理材料: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笔试准考证;
②《广东省201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并在“报名人员承诺”栏上签名和填写日期);
③居民身份证;
④居民户口本(有实际困难不能提供的,需在报名登记表备注栏签订“本人若非广东常住户口〈生源〉,毕业后不能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愿意接受被取消录用资格处理”的承诺);
⑤学生证;
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⑦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⑧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如职位条件要求中共党员的提供党费证或支部证明)。
(2)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4类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笔试准考证;
②《广东省201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并在“报名人员承诺”栏上签名和填写日期);
③居民身份证;
④居民户口本;
⑤学历、学位证书;
⑥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认定材料:
a.大学生村官提供聘任合同和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b.“三支一扶”计划,提供我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此证书由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监制);c.“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提供由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d.“广东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提供团省委出具的大学生志愿服务山区计划志愿服务证。
(3)其他人员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①笔试准考证;
②《广东省201X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打印,并在“报名人员承诺”栏上签名和填写日期);
③居民身份证;
④居民户口本;
⑤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⑥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
⑦招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料(如职位条件要求中共党员的提供党费证或支部证明,基层工作经历提供单位工作经历证明、劳动合同和参保记录等)。
(4)上述三类人员中,若为:
国有单位正式员工报考,须征得工作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留学归国人员报考,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材料。
5、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入围面试考生要进行体能素质测评。体能测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不组织补测,不合格者不能参加面试。
6、面试
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考场设在中山,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实行考生或考官异地交流,考生、考官双抽签,考生佩戴序号牌,关闭通信工具,从社会上聘请面试监督员,当场公布面试分数等操作方法。对主动放弃面试的考生,按规定3年内不能报考我省公务员。
7、体检
按招考职位,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等额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工作由我局统一组织安排,统一指定体检医院,考生在体检当天现场抽签具体体检医院,由我局指定工作人员陪同监督进行体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组织实施。
8、考察
考察由招考机关负责。成立考察组(至少两人),到录用对象原工作单位(学校)、居住地街道、派出所进行考察,主要考察考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打印、单位盖章),考察责任人对考察结果负全责。
9、公示
对拟录用人员名单由招录机关通过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七天,公示期间没有不同意见的,办理录用手续。 有不同意见,暂缓录用,等问题查清后才确定是否录用。
10、录用手续办理程序
(1)招录机关到市人社局网站《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组织填写),《干部履历表》、《自传》(考生本人填写,单位审核盖章);
(2)招录机关向录用对象了解其人事关系归属情况,到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开调档函调档审查,应届毕业生的到市人社局审批办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调转学籍档案。主要审查档案材料所反映的是否符合招录职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核查档案材料的真实性;
(3)人社局根据招录机关的考察报告、公示、审档和个人提供的情况,审核《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或《广东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审批表》、考察材料,《干部履历表》、《自传》、考生现场资格审查材料和个人档案等,符合条件的,党委、人大、政协、群团、检察院、法院等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由市委组织部(法院、检察院报省委组织部)发文录用;政府序列的,由人社局发文审批录用;
(4)凭市组织、人社部门的录用文件和干部(毕业生)介绍信到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核工资;
(5)到市人社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科入工资册;
(6)市外调入人员需办理迁户的, 凭公务员录用文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行政介绍信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加意见盖章“与原件相符”)等证明材料之一直接到市公安户政部门申请办理。办理迁户的流程和所需的其他材料请咨询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联系电话:89817395。
(7)办结时限:以部门为单位,手续齐全的,即时办理。
11、几种身份的处理
(1)在职人员
①干部身份(含国家干部和聘用制干部、公务员辞职后档案挂靠人才交流管理机构)的,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即:公务员管理办开干部调动通知书到其原人事主管部门换取干部介绍信返回公务员管理办报到,再由市人社局开具新的干部介绍信到招录机关报到,流动人员若其挂靠的人才交流管理机构不再开具干部介绍信,按招录机关规定的时间到单位报到);
②工人身份:办理录用手续后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购买社保年限延续工龄;
③临工、个体、私营从业、农民或无业人员按新录用人员办理,没有购买社保的,重新计算工龄;
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室1309办公室
(2)毕业生
①应届生:由市人社局审批办开具接收函到所在学校换领《派遣证》后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我局审批办毕业生业务窗口报到。由我局审批办毕业生业务窗口开具毕业生介绍信直接介绍到招录机关报到;
②往届生(指毕业后尚未就业,档案托管在学校暂缓就业的):可按应届生办理,若学校同意,也可按干部调动办理。
办理地点: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审批服务窗口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63-B78号窗口(东区博爱六路市博览中心内)。
二、调任
(一)事项名称:调任公务员
(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
调任,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领导成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条件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2、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3、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机关任职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6、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第3、4、5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公务员调出机关后拟再调入机关担任高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的,应当具备从调出机关时所任职务晋升至拟调任职务所需的任职资格年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办理流程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2、提出调任人选;
3、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4、组织考察;
5、集体讨论决定;
6、调任公示;
7、报批或者备案;
8、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须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五)办理材料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公务员调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可在人社局网站)、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构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同时,调入单位需填报《职数使用呈批表》提交给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六)办理地点
市内市直机关正科以上、党群序列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科受理,市内镇区公务员调任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二科科受理,政府机关副科级和市外调入人员报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受理(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
(七)办理时间
没有固定办结时限,我局公务员管理办审核调入单位提交的办理材料齐全,上报局办公会议审议。
(八)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三、选举(不属于我局职能,办事指南略)
按照《***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选举产生的乡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领导人员,在任期内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的,上报登记确认为公务员。
四、公开选拔(不属于我办职能,办事指南略)
对市委组织部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担任科、处级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人员,当选后,可按调任办理公务员调任手续。
第二部分 公务员日常管理
一、职位设置
二、职务任免
三、职务升降
四、考核
五、交流与回避
六、辞职辞退
七、公务员登记
八、奖励
一、事项名称:职位设置
(一)设定依据: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至第二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中发(2006)9号)
1、领导职务:部门(单位)的领导职务按“三定”方案的规定执行;内设机构按3人以下的设一职,4至7人的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的,副职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4人。
2、非领导职务:在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方法尚未出台前,执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方法》的规定,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且主任科员职数不得多于副主任科员职数。
3、我市的非领导职务设置,按《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方法》,由各机关、镇区提出具体方案,按分管权限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审批。
(二)申请条件及办理材料:凡“三定”方案有更新的必须重新上报职位设置(《中山市公务员职位设置审批表》、《中山市×××局公务员职位设置一览表》,表格请在本局网站。
(三)办理流程
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职位设置审批表》、《中山市×××局公务员职位设置一览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新“三定”方案以及以上材料电子版交我办审核。
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联系电话:0760-88329443
办理时间:我局公务员管理办审核办理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没有固定办结时限。
二、事项名称:职务任免
(一)设定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二)任职申请条件
1、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2、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3、公务员的任职主要可以分为初任、升任、降任、转任、调任、兼任、复职等几种类型,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命职务: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2)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3)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4)转任、挂职锻炼的;
(5)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6)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三)免职申请条件
1、程序性免职:当公务员转任、轮岗、晋升或降低职务,或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时,需要免去其原任职务,重新任命新的职务,这种以任命新的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属于程序性免职。程序性免职是在给公务员任命新的职务之前,或同时应办理的手续(兼任职务的除外)。
2、单纯性免职:是指当公务员本人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再履行职务时,也需要对公务员予以免职。这种以免除公务员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属于单纯性免职。
3、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任职务:
(1)晋升职务后需要免去原任职务的;
(2)降低职务的;
(3)转任的;
(4)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5)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6)退休的;
(7)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4、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1)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2)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3)被辞退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四)办理流程
1、政府组成人员由人大任免或选举产生。镇区党委、人大、政府(办事处)班子成员的任免,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再按原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或选举产生。
2、市直部委办局、火炬开发区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别按党群和政府序列由市委、市政府任免。
3、党群序列、政府序列、火炬开发区正科级领导职务和正科级非领导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机关任免。其中,政府序列、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须向市人社局提出使用正科级职位申请。
4、党群序列副科级领导职务和副主任科员、镇区的副科级职务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机关任免。
5、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和政府序列副科级及以下领导职务和副主任科员、其他镇区股级职务,报市人社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由所在机关任免(副处级以下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任免)。
6、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需要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的,除报市人社局审查外,还应报市委组织部作进一步审查。
(五)办理材料:通过以上任免程序后,把任免文件上报公务员管理办备案
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联系电话:0760-88329443
办理时间:我局公务员管理办审核办理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没有固定办结时限。
三、职务升降
(一)事项名称:职务晋升和降级
(二)设定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
(三)晋升申请条件
1、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2、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公务员破格、越级晋升职务,必须严格按照下列限定:
(1)破格、越级晋升的公务员必须是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而不是一般的符合晋升条件。
(2)破格越级晋升的公务员在数量上只能是“个别”,而不是成批的。
(3)越级晋升,每次只能越一级,不能越过两级以上的职务等次。
(4)越级晋升的,任免机关在审批前“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任免机关同意”, 由上一级任免机关进一步审核是否符合越级晋升的有关要求,即经本单位研究同意,还应报市政府人事部门、市委组织部门同意。
4、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3)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5、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1)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2)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3)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6、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晋升程序
1、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2、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降职申请条件
1、科员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公务员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3、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五)降职程序
公务员降职,一次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降职建议;
(2)对降职事由进行审核并听取拟降职人的意见;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4)按照规定办理降职手续。
(六)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
1、凡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晋升处级职务的,由市委组织部受理;
2、晋升(轮岗)正科级职务的,填写《职数使用呈批表》(一式两份)到人社局申请职数后,报市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后,按任免程序办理,任免文件经组织部备案后报一份给人社局备案。
3、晋升副科级、股级职务的,填写《职数使用呈批表》、《任职资格审查表》(各一式两份)到人社局申请职数和进行拟任人员资格审查后,按任免程序办理任职,并把任免文件报人社局备案。(注:镇区晋升股级职务的填写《镇区职数使用呈批表》)
4、晋升科员的,单位按任免程序办理后,交任免文件并附上《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到人社局备案。
5、副科级职务和股级领导职务在本部门内部(同名册)轮岗,只需提交任免文件到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6、凡降低职务的通过降职程序后把降职文件交公务员管理办备案及调整职数。
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联系电话:0760-88329443
办理时间:我局公务员管理办审核办理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没有固定办结时限。
(七)纪律与监督
1、在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编制、超职数、超机构规格或者自设职位任用与晋升公务员职务;
(2)随意放宽或者改变公务员职务任用和晋升的条件;
(3)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的情况;
(4)违反规定程序决定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5)突击晋升公务员职务;
(6)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7)其他妨碍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工作公正合理进行的行为。
2、职务升降资格审查以填写表格形式进行,着重审查年度考核情况、任现职时间、任职经历、文化程度、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亲属回避等。对公务员降职的审核,主要是降职理由、被降职公务员的主要情况、降职后的安排或使用打算等。
3、对不按编制职数、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晋升公务员职务的,应宣布无效;对不按规定程序晋升或降低公务员职务的,应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补办有关手续;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职务升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视情节轻重,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4、公务员对免职、降职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处理。
四、事项名称:考核
(一)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组通〔2009〕6号),《***纪委、***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
(二)申请条件:无
(三)审批权限:市人社局公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备案全市实施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在编在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市委组织部统筹安排。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
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总结、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12月至翌年2月进行。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各考核单位可以将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进行细分和量化,结合本单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制定具体的、便于操作的考核办法。
公务员年度考核应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当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机关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以内。
优秀等次名额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机关内各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分配。
(五)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年度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2)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被考核公务员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3)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进行审核,确定考核等次;
(5)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被考核公务员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六)我市具体操作
1、办理时间:按通知要求,一般为翌年3月底前。
2、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60-88329443.
4、办理材料: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单位年度考核名册和不定等次、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
5、办理流程:
一般为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预先审核各个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名额分配,再由市委组织部与市人社局联合下发开展年度考核的通知,年度考核工作由各单位具体实施。各单位应当于翌年3月底前将本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总结,单位年度考核名册和不定等次、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不参加考核人员名册、《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呈报表》送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五、交流与回避
(一)事项名称:交流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266号〕,由于国家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公务员法颁布后暂未有出台转任相关配套细则,目前转任继续参照266号文。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调任已在第一部分介绍,部分省略。
转任,是指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我市公务员调任、转任的人事关系调转手续:
2、申请条件
调任申请条件参考第一部分介绍;
转任的申请条件,国家公务员转任,应按相应职级进行。转任到专业技术性较强职位工作的,须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专业技术水平。我市自2013年1月起执行由中共中山市委组织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规范公务员选调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2〕387号),市、镇(区)两级机关需从市外调入正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特殊岗位、职位外,原则上公开选调。因特殊原因不宜公开选调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镇(区)两级机关需从市内调入正科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不含领导班子成员),可结合实际采取交流转任或公开选调的方式进行。公开选调的公务员原则上要求40周岁以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急需紧缺专业可以放宽到大专学历);具有拟转任职位对口的专业或具备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市内转任的年龄和学历没有限制。
3、办理材料
市外调入、市内转任国家公务员,须提交下列材料到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
(1)要求转任函件。转入机关(单位)要说明转任理由、编制及职位空缺情况、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对拟调(转)任人员的考核意见;
(2)《公务员转任呈批表》一式二份(可在人社局网站),一份用于存放于本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公务员管理办作为业务文档留存,如用人单位另需存放可以增加填报份数;
(3)转任人员近期考察材料,单位考察时必须查看档案,并将三龄两历审核情况记录到考察报告,考察报告要求单位盖章,考察人签名;
(4)照顾夫妻分居的,需附上结婚证和在拟调入城市工作一方的户口复印件。其中,属照顾军人夫妻两地分居的,还应附上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随军批件和近期内是否安排转业的证明;
(5)已婚的,应有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离婚的,要附上离婚证明书;
(6)增人计划卡(我市实行增人计划网上申报审批,无需纸介质增人计划卡);
(7)近三个月内体检证明;
(8)涉及到使用职数的需提交一式两份《职数使用审批表》。
4、办理流程
(1)市外转任
①呈报材料齐全,市人社局公务员出具商调函(调档函)到原单位主管部门或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调档审查;
②经审档符合条件的,由我办向其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出《干部调动通知》,本人持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或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开具的《干部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到市人社局公务员管理办办理报到手续
③调入人员报到后,凭市人社局开具《干部介绍信》到到新单位报到,
④市外调入人员需办理迁户的, 凭公务员录用文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行政介绍信的复印件(用人单位加意见盖章“与原件相符”)等证明材料之一直接到市公安户政部门申请办理。办理迁户的流程和所需的其他材料请咨询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联系电话:89817395。
(2)市内转任
①本市同一人事管理权限单位人员的调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不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开具介绍信。
②本市不同人事管理权限单位人员的调动由用人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审核人事档案,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按管理权限开干部调动通知和干部介绍信。
(3)调出市外
①提交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商调函、商调单位已加具同意调出(入)意见的《公务员转任呈批表》(一式两份)、人事档案给公务员管理办审查;
②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即时办理,在转任表加同意调出意见盖章,由原工作单位按照商调函要求寄送档案及有关材料。
③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发出调动通知给我局后,由公务员管理办向其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发出《干部调动通知》,本人持原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干部行政介绍信》到公务员管理办转开后,到新单位办理报到手续。
调任出市外,由公务员转为非公务员的,也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同时提交本人放弃公务员身份承诺。
5、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
6、办理时间:我局公务员管理办审核办理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没有固定办结时限,由于档案流转的时间会因应个人情况而已,对整个调动过程时间有影响。
7、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二)事项名称:回避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
2、申请条件:公务员所在单位及个人对照以下三种回避方式
公务员回避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务回避
(1)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
公务员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①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
②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务员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③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县、乡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县级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与办理任职回避的相同。
(3)公务回避:
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①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②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③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④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
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第十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①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②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③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办理流程和办理材料
公务员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
①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
②所在机关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③需要回避的由所在机关调整公务安排。
特殊情况下,所在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办理地点:该业务以用人单位办理为主,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务员回避工作的监督检查。
办理时间:无
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六、辞职、辞退
(一)事项名称:辞去公职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 号)
2、申请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1)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3)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3、办理流程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可在人社局网站)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4)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4、办理时间: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5、办理材料:
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原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复印件),公务员辞去公职通知书(复印件)。
6、办理地点:
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市直机关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或镇区股级及以下公务员辞职报公务员办备案(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室)。
7、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二)事项名称:辞退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 号)
2、申请条件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3、办理流程
辞退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可在市人社局网站)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和辞退决定等存入本人档案。
任免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作出辞退决定。
4、办理时间
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 号),没有固定办结时限。
5、办理材料
辞退公务员的决定(原件)、《辞退公务员审批表》(复印件),辞退公务员通知书(复印件)。
6、办理地点:
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市直机关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或镇区股级及以下公务员辞退报公务员办备案(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室)。
7、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七、事项名称:公务员登记
(一)相关规定:《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广东省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关于做好公务员日常登记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7]195号
(二)登记对象条件
1、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调任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4、原无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担任领导职务、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人员;
5、凡在机关单位与参公事业单位之间转换的,并已在原单位登记的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登记材料及办理流程
1、所在单位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名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名册》电子文档、《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复印件/公务员过渡审批表复印件/公务员调任呈批表复印件/军转安置通知复印件等甄别材料交人社局审批。
2、市委系列、群团单位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经人社局签署意见后报组织部审批。
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联系电话:0760-88329443
办理时间:我局公务员管理办审核办理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没有固定办结时限。
八、事项名称:奖励
(一)设定依据
《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
具体事项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执行。
(二)申请条件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奖励类别和原则
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四)奖励的权限及程序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 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五)奖励的实施
(1)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2)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3)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4)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5)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六)我市具体操作
1、办理时间:提交申请后按程序办理。
2、办理地点: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60-88329443.
4、办事材料: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公示材料。
5、办理流程:
结合年度考核开展的奖励,对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市直各部门(含参公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含厅级)和镇区(不含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公务员,由其所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申报,单位审核,报市人社局,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联合审批;其他公务员由各单位按《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自行审批。
其它奖励按前述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公务员出口
一、取消录用资格
二、辞职、辞退
三、调任
四、开除
一、事项名称:取消录用资格
1、设定依据: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
2、申请条件
(1)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2)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录用:
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严重失误或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②在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考试、体检、考察等环节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③在参加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④应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
⑤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⑥有公务员法规定的应予以辞退情形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⑧已经办理录用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员,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取消录用。
(3)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情形的,不得提出取消录用申请。
(4) 新录用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不得取消录用。
3、办理流程
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按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办法进行审批或者备案。
我市的具体操作程序为:
(1)招录机关撰写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书面请示(包括情况介绍、《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取消录用所引用的文件条款依据,收集到的有关证据,单位作出取消录用决定的集体讨论情况等)。
(2)招录机关将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的书面请示报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3)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研究,符合取消录用资格相关规定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下发取消录用决定(书面形式)和《取消录用通知书》3日内转给招录机关;
(4)招录机关于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将取消录用决定(书面形式)和《取消录用通知书》直接送达被取消录用人员签收,并将通知书存根返回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4 、办理时间
按照《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 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的时间,从作出取消录用决定之日起计算。
单位向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送取消录用资格有关材料后,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因应不同情况,还需具体了解核实研究,没有固定办结时限。
5、办理材料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表》、取消录用决定、《取消录用通知书》、《新录用公务员取消录用审批(备案)表》
6、办理地点:
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市政府系列机关取消公务员录用资格到人社局公务员办办理(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309室),党群、市委序列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办理。
7、联系电话:0760-88308830
二、辞职、辞退(在第二部分已阐述)
三、调任(调出公务员队伍任职)(在第一部分已阐述)。
四、开除(非我局业务职能,无办事指南)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我市的处分决定通常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主管部门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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