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失业登记办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广东省实施
登记对象
1、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劳动者;
2、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申请资料
1、《中山市就业创业失业登记表》;
2、《就业创业登记证》;
3、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
4、非农或居民户籍劳动者领取失业待遇的同时提供户口薄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同时提供注销证明;
6、未办理《就业创业登记证》的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两寸照片。
服务流程
1.受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委托劳动者本人办理)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出失业登记。对填写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的,前台工作人员予以受理。
2.审核。前台工作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在其《就业创业证》录入失业登记信息并将《就业创业证》发给登记对象。
受理部门
所在地人社分局,详细地址请点击:http://www.gdzs.lss.gov.cn/Service/network.html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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